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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将出台资金监管办法 二手房款存指定账户
 近日,南京一家名为融众的房产中介公司因挪用600余万元售房款被22户购房者告上了法庭。记者从中介市场了解到,“融众事件”的曝光只是不法中介违规行为的“冰山一角”,诸如吃差价、发布虚假信息等“陷阱”仍在坑害着普通买房人。南京市房管部门昨日表示,针对购房款的安全性而专门制定的《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》已经定稿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,预计近期将会正式颁布实施,今后中介公司将被严禁“触碰”房款。

  “融众事件”回放

  今年8月初,有购房者投诉南京融众二手房中介公司挪用了他的买房款,致使其房产过户交易一直无法完成,且耽误了入住时间。房管部门调查后惊人地发现,这家公司竟然挪用和滞留了36户人家的房款,涉及房款高达600余万元,其中最多的一笔为50万元,最少的也有5000元。房管部门当即对违规操作的融众中介亮出“红牌”——要求其在8月15日之前停止所有交易。

  8月7日下午,融众中介向外界公布了还款计划。根据按月还款的规划,融众每月还5%即30万元,所有欠款分20个月还完,并按三种情况给客户1万元至2万元的赔偿。此外,每年再支付6%的金额作为补偿。不过,由于担心其自身的经营状况,到场的客户拒绝了该还款计划。8月10日,拖欠老百姓房款的南京融众遭该市房协经纪人专业委员会除名,今后同行将不再承认该公司的从业资格。8月14日,受害的36户老百姓中有22户授权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,被告包括融众中介及其四个股东,还有南京市公证处和银佳、平涛、恒泰三家担保公司等。

  中介“陷阱”大曝光

  南京中介行业一位资深人士表示,“融众事件”仅仅掀开了不法中介种种违规手段的“冰山一角”,吃差价、挪用房款、发布虚假信息……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种种猫腻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正当权益,市民应多加小心。

  陷阱一:私自挪用房款

  案例:李先生打算卖房,将房屋委托给了一家中介公司。没想到交易过程中,中介公司一位职工拿着李先生的房款走人。而此时李先生的产权已转给他人,新房主也已 装修入住。李先生只好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,虽然胜诉,但几年下来,钱款才要回了半数。

  解析:二手房交易中中介不能“碰钱”,这是南京市房管局明确的规定。但是很多中介却要求买方将房款交给中介,再由中介转交给卖方。房款在中介的停留时间,一般在一周到半个月之间,中介以此作为资金周转,更有中介直接携款潜逃。

  提醒:365地产家居网一位业内人士提醒市民,在委托中介公司时一定要审查其资格,看其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。其次,房款应亲自交给卖主,并由卖主出具收据。

  陷阱二:“欺上瞒下”吃差价

  案例:何女士今年4月份看中一套位于河西的二手房,通过中介了解到总 房价为78万元。何女士到现场看房后认为房子位置不错,便互相约定在6月1日签约。谁知在签约当天,中介突然通知何女士,说卖家因故不能来,让她与中介先签房屋买卖合同。

  解析:中介为何声称卖家不能来?业内人士分析说,这完全是要撇开卖家,因为78万元的报价其实并非卖家开出的价格,而是中介加价后给何女士报出的。

  提醒:当有人看中一套房子的时候,不法中介会告知该房产很紧俏;付定金时中介又会告知房主特别忙;催促中介叫房主来签约时,中介又说房主来不了,全权委托他的一位朋友签约。其实这就是不法中介收购和卖出二手房从中赚取差价的全过程。

  陷阱三:发布“虚假信息”

  案例:上月,王先生看中了城中的一套房子,当时中介告诉他房子是1994年的,王先生觉得不错,虽然不便宜但也能接受。可后来与房主私下接触,才知道这个房子是1989年的。

  解析:部分中介为了增加客户量,故意在媒体上发布一些条件很诱人的虚假信息来招揽购房者,例如谎报房龄、篡改楼层、乱画房型图等等。

  提醒:买房人可以向正规中介了解市场行情,准确估算出房屋的价格;或者向有经验的人讨教。专家提醒市民切不可贪图小利,一定要准确了解市场行情后才可以签订相关协议。

  禁止中介“碰”房款

  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,“融众事件”的曝光令业内对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格外关注。“针对这种情况,我们专门制定了《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》,目前正在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,相信很快可以出台并实施。”

  记者了解到,监管的程序分为“两步”:第一步,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交件登记的同时,与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,买方将购房款存入交易市场的指定账户;第二步,房屋登记机关核准后,对买房人过户发证,买方领取产权证后,卖房人可凭资金监管的凭证及身份证件向交易市场申请支取房款。

  业内人士算了笔账,目前由中介托管的购房款“滞留周期”为10—20天,有的甚至达1个月,以一家每月交易量在100套的中介为例,如果首付款平均10万元,这家公司每月资金量可达1000万元,如不监管,极可能出现问题。 (扬子晚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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